学校应如何落实家庭教育指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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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家庭教育指导”日渐成为学校的一项重要职能。2015年10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各地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2016年以来,重庆、贵州、山西、江西以及江苏等地先后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其中无一例外地规定,学校在家庭教育中应承担“指导”责任,要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从家校关系的历史来看,家庭教育指导于学校而言并非新事物,传统的家访、家长会都属于学校自发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的范畴。然而,当前教育政策中强调“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则意在引导学校家庭指导工作从自发上升到自觉。在“家庭教育指导”成为我国学校应自觉承担的一项新职能的背景之下,我们有必要反思一下,学校家庭教育指导责任边界该如何界定?
学校家庭教育指导能力面临现实困境
学校属于公共领域,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通过不断建构自身的公共领域属性,发展和完善自由、平等、协商对话以及理性批判的特性,从而更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公共理性、公共品德以及公共行动能力的发展。家庭属于私人领域,家庭教育具有私人属性,家风、家教、家训构建起多样化的家庭教育情景,通过家庭潜移默化的教养,孩子成就鲜明的个性。
因此,学校和家庭相对独立,对个体成长而言,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各具独特价值。然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本质而言是公共领域对私人领域的介入。因此,学校家庭教育指导需要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寻求平衡,相关指导须有度。